公司企业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

  • 1、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);

      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     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
      3、《资金数额证明》(主管部门(出资人)盖章盖章);

      4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(主管部门(出资人)出具,加盖公章);

      5、主管部门(出资人)主体资格证明;

      6、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;

      7、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;

     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;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    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
      9、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、证件。

      注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、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,申请开业登记领取《营业执照》适用本规范。

      《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、《资金数额证明》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中国企业登记网》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
    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

      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(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)。

  • 发布时间:2012-02-08 10:00:54 [返回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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